用人單位采取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既可以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與全日制用工不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兩倍工資。
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遵循程序性規定,如提前通知、報告工會等; 無需滿足 《勞動合同法》 中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實體規定,即無需具備勞動者有違法違紀或者不適合工作崗位的情形或者經濟性裁員等理由。換言之,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勞動合同是開放式解除,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當然,“隨時終止用工”是雙向的,勞動者也享有隨時終止用工的權利。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不管是用人單位出于何種原因解除勞動合同,也不管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過錯,均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pan>
在非全日制用工場合,用人單位無需為勞動者繳納“五險”中的養老、醫療、生育、失業保險,僅需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即可?!?/span>
由于用人單位有權隨時終止非全日制用工的的勞動合同,這使得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行使隨時終止用工這一權利規避勞動者享有的婚假、產假、醫療期等待遇。
非全日制用不存在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區別,因此不存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情形,也就是說,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的問題。
試用期具有考察期、適應期、緩沖期的功能,所以法律賦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進一步進行雙向選擇的權利,允許雙方當事人在試用期內較為容易解除勞動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具有松散、靈活的特點,且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意義并不大,這是 《勞動合同法》 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的初衷。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以周為統計單位,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得超過24小時,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但在每周24小時的范圍內,用人單位可以靈活安排日工作時間,比如一周工作3日,每日工作8小時; 一周工作4日,每日工作6小時,只要不超出每周24小時的限制即可。因此,用人單位應嚴格控制員工的工作時間,避免隨意安排加班或惡意利用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從而造成全日制用工之實。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通常按月支付工資。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可以與一個甚至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再加上工作時間的限制造成工作的不連貫,這不利于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用人單位應避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盲目擴大非全日制用工的適用范圍,一般應限制在臨時性、輔助性的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