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從上述法律明確看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賠償請求對象,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而并非雇傭關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工傷保險范圍,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賠償。
此外,在現實中許多人分不清雇傭關系與幫工的區別是什么?雇傭關系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一方定期或不定期的為對方提供勞務,由對方給付報酬的法律關系。而幫工關系則是指幫工人無償為他人處理事務從而與他人形成的法律關系。兩者的區別在于:第一、在是否有償方面,雇傭關系具有有償性,幫工關系具有無償性。第二、在勞務活動的自主性方面,雇傭關系中的被雇用人是在特定的工作時間內,在雇用人的監督和控制下進行勞務活動,而在幫工關系中,幫工人進行勞務活動時具有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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