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對于勞務派遣公司的認知并不全面,提到勞務派遣公司大多數人想到的就是給企業送人的,其實并不只是這么簡單,勞務派遣公司是采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并收取該用工單位服務費的一種用工形式的機構。
勞務派遣單位兼有就業服務主體和雇主雙重身份
許多立法例雖將其法律形態定位為公司,但又對其主體資格做出特別限定并實行特許制度。我國有的地方將勞務派遣單位規定為勞動服務企業,有的派遣機構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公共機構;有的派遣機構由原來的公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轉化而來。立法中根據這兩種身份的職能來確定派遣機構的權利義務,并重視派遣機構的就業服務職能。同時,派遣機構又受要派單位的委托行使部分雇主職能。因此,派遣機構是一種介于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的混合性主體。
勞務派遣單位是具有公益目的的特殊企業法人
派遣機構作為就業服務主體應當具有公益性。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全否定派遣機構的營利性卻不可行。為此,可仿照我國職業介紹機構采取公營派遣機構和民營派遣機構并存,以公營派遣機構為主的政策。但是,在我國現階段,勞務派遣的公共性弱于職業介紹,其成本高于職業介紹,因此無論是公營派遣機構還是民營派遣機構都應當定位為企業法人而非事業單位。又由于公益目標在勞務派遣的目標體系中處于較為重要的地位,因此不應將派遣機構與一般企業法人同等對待,而應當定位為具有公益目的的特殊企業法人。
勞務派遣單位應以社會化為發展方向
為了迎合國有企業改革的需要,許多國有企業改制后成立了以本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為服務對象的派遣機構,作為其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這種派遣機構受要派單位的控制,派遣勞工實質上只有一個雇主即原國有企業或母公司,因此更容易導致派遣機構與要派單位合謀向派遣勞工轉嫁用工成本。并且,這種勞務派遣對社會勞動力供求關系的調節作用甚微。所以,根據勞動力市場的一般需求,應當對現有的這種內部性專屬派遣機構進行社會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