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一切的失業人員都能夠領取失業金的,失業之后重新就業的、應降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用根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拒不承受工作或培訓這五種狀況是領取不了失業金的。
一旦失業就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不是的!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契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根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暫時補償。下面社保君為大家分享什么狀況下不能領取失業金。
一、重新就業
失業保險待遇是用來保證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根本生活的,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是取得其生活來源的基本出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完成重新就業后,自然就不再屬于失業人員,應當中止其失業保險待遇。
二、應降服兵役
依據國度有關規則,18周歲以上并契合其他條件的我國公民能夠參與人民解放軍或武裝警察部隊。失業人員在享用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契合條件的,能夠應降服兵役。應征入伍后,就會成為一名軍人,將依據《兵役法》和軍事條令的規則享用權益、承當義務,與此相聯絡,其生活將歸入《兵役法》予以保證。因而,失業人員入伍后,不再具有失業人員身份,不能繼續享用失業保險待遇。
三、移居國外
移居境外公民移居境外,普通在境外具有一定的經濟根底。而且,假如失業人員移居境外,其在境外就業、生活等狀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難以控制。從技術上講,移居境外的失業人員也難以繼續享用各種失業保險待遇。但是,在此需求闡明的是,移居境外是指失業人員到境外定居,不包括那些因私短期出境省親、訪友的情形。
四、享用根本養老保險待遇
依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則,享用根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是曾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但他們所處的狀態并不是失業狀態,而且能夠享用根本養老保險待遇,生活是可以得到保證的,所以不能再享用失業保險待遇。
五、拒不承受工作或培訓
擴展就業路徑,發明就業時機,盡可能地降低失業率,是政府的義務。當地人民政府指定一些特地的職業引見機構和培訓機構,協助失業人員盡快處理就業問題。假如 失業人員沒有合理理由,拒不承受這些機構引見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則標明這些失業人員并不是沒有時機就業,而是在有時機的狀況下放棄了就業,不契合《社 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規則的“有求職請求”這一條件。有鑒于此,就不應當讓其繼續享用失業保險待遇。
前次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如何處置呢?
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記載在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契合申領條件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能夠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兼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越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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