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被車撞本人無錯屬工傷
發布時間:2021-09-09 10:33:10
來源:眾誠人力資源
瀏覽次數:
“案件簡介”
原來告訴北京b區某鋼鐵工具公司
被告北京市B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鄧XX某鋼鐵公司員工
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滿的
1998年12月23日下午,北京市B區某鋼鐵公司員工鄧XX下班后與同廠兩名女員工騎車回家,前往曹彰路與同伴分手。鄧在方正路八一橋以南約200米處被一輛130的汽車撞倒,造成鄧骨盆、左腓骨、拇指骨折,多處軟組織損傷。事故發生后,司機逃逸,鄧被路人送往醫院救治。北京市B區交通大隊房山支隊對事故進行鑒定后,認定鄧對這起交通事故不負責任。1999年4月21日,鄧向B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5月14日,勞動局作出鄧XX在工作中受傷的結論。鄧所在單位甲公司不服行政認定結果,向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復議,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維持原認定結論。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結論。
乙區法院認為,乙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鄧XX的工傷認定結論明確,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維持了乙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認定結論..
宣判后,甲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中,鄧XX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機動車撞傷。鄧受傷的責任人不是A公司,受傷地點不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也不在。為什么被認定為工傷?關于工傷范圍的界定,1996年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特別規定?!掇k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九款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和必要的上下班路線上發生道路機動車事故,非本人責任或者本人主要責任,造成職工傷亡、殘疾、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鄧XX下班回家時在開往途中發生車禍受傷,事故發生時間在下班離開工廠后的合理范圍內,行政機關作出的結論具有法律依據。